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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存量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

萧开管发〔202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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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萧山经开区级

状态:有效

各局室、各企业: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萧政发〔2022〕42号)、《杭州市萧山区存量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区域范围及申报对象

(一)区域范围。存量工业用地位于开发区本级开发边界,主要包括市北、江南科技城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涉及绿地、道路、公共设施、住宅用地,未处于腾笼换鸟连片开发区域内明确要收储且近五年内未列入收储改造计划(以“腾笼换鸟”三年行动计划最终确认为准)。

(二)申报对象。实施有机更新的工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产权明晰、权证一致,土地使用权证有效期必须二年(含)以上。实施有机更新的村经济联合社必须合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实施有机更新项目必须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中明确的鼓励类、允许类产业,小微企业园必须明确园区内主导产业,有机更新后企业产能增长、形象改善、功能优化、后劲增加,实现集约高效发展。存量工业用地上不得改建、扩建、新建非工业项目。


二、集中论证流程

(一)组织申报。申报对象按照萧山区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企业改造提升专项工作组《关于开展存量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集中论证的通知》中相关要求进行资料准备,将附件资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存量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有机更新办公室)审核。

(二)踏勘现场。对资料审核通过的存量工业用地单位,由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存量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委有机更新领导小组)组长带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主要就周边规划、项目现状、周边配套等进行现场踏勘。

(三)联席会议论证。由委有机更新办公室召集委有机更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以及行业专家,召开联席会议,对有机更新项目开展联合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论证过程中要重点考量项目的实质性产业、功能布局、建筑形态、资金来源等。

(四)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由委有机更新办公室将联席会议论证通过的项目情况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报区政府请示。对通过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实施的有机更新项目,由委有机更新办公室负责以管委会名义,向区政府请示。

(六)下达计划。对区政府批复同意实施的项目,由委有机更新办公室牵头,按要求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相关指标设定按区和管委会原有文件执行),并将相关项目内容提交区企业改造提升专项工作组列入实施计划文件。对分期实施的,原则上分期分批下达计划,特殊需要的,一次论证并明确分批实施时间,最多不超过三期,每期开工建设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三、有机更新项目监管

(一)备案立项。企业按计划文件进行项目备案赋码,以及开工的报批手续,按约定完成开工、建设、达产环节,原则上要求二年完成建设、三年完成达产。

(二)“开竣投达”全过程监管。参照执行“开竣投达”全周期管理,由规建局牵头督促企业落实开工要求,以及协助做好开工前的各项报批手续;由经发局牵头督促项目建设进度,落实好项目投资入库,协调处理投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服务监管局牵头做好各项达产考核工作。由经发局牵头按照数字化改革的总体要求,依托“企安心”,对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项目真实性验收。项目完成竣工验收,设备到位后,由委有机更新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真实性验收,经验收通过后,企业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等事项。

(四)严格开竣工要求。在正式下达实施计划文件或批复之前,督促项目方就规划建设相关手续进行模拟审批,力争批复就开工;批复内容和履约监管协议要明确具体开工、竣工、达产时间,原则上批复一年内未开工的,批复文件上明确该批复失效,相关部门不予项目立项、相关建设审批和项目验收。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存量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领导小组名单.docx

附件2: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存量用地有机更新项目现场踏勘记录表(内部用).docx

附件3: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存量用地有机更新项目真实性验收审核意见表.docx

附件4:存量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项目申报资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