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级别:萧山经开区级
状态:有效
各相关部门: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公寓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集聚和培养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加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人员居住保障,优化开发区创新创业生态,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创新创业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是指产权(含使用权)归属于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国控)及其下属子公司并经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明确的租赁性公寓。
第三条 公寓优先保障国家、省、市各级领军人才入选对象。
第四条 公寓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创新创业局牵头组织,创新创业局、投资促进局、经开国控组成创新创业公寓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经开国控负责公寓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可通过委托运营、采购服务等多种方式强化管理能力,为入住人员提供高标准服务,擦亮创新创业公寓品牌。
第五条 公寓租金以评估价作为基准价格;经开国控集团根据基准价格和市场需求定期核定房屋租赁价格标准。
第二章 入住标准
第六条 入住公寓的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开发区引进、培养的国家、省、市级领军人才;
(二)经认定的杭州市A-F类人才及萧山区F类人才;
(三)注册落地在开发区的“创客天下”“5213”项目团队成员;
(四)开发区与企业签署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职人员;
(五)在开发区辖区内企业就业的在职人员;
(六)符合市、区青年驿站入住标准(或其他有明确标准)的人员;
(七)其他经工作小组认定的人员。
(一)至(五)类人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工商(民政)注册在开发区。
2、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
3、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萧山区无住房(商品房期房交付前视作无房,以浙里办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为准)。
第七条 租金标准
针对第六条第(一)(二)类入住对象,租金按照核定房屋租赁价格的70%确定。
针对第六条第(三)(四)类入住对象,租金按照核定房屋租赁价格的85%确定。
针对第六条第(六)类入住对象,租金按照市、区相关标准确定。
针对其他入住对象,租金为核定房屋租赁价格。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申请程序
申请方式为线上申请,申请主体为个人或用人单位。
(一)提出申请
个人或单位登陆企安心数字化系统,进入创新创业公寓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二)资格审查
1、根据申请人(单位)提供的资料,统一由创新创业局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认。
2、对于第(四)类申请对象,根据其出具的意见或上传的会议纪要等佐证材料,对照本管理办法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认。
(三)办理入住
1、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由经开国控根据公寓房源情况,统筹分配房间。
2、入住人员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人员的,应重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资格审查手续后,新入住人员在原合同期内安排其入住。
3、合同签订由经开国控或其指定单位在合同管理板块,根据创新创业局审批结果,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退出程序
承租方租赁房屋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权单位有权与承租方解除合同。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租赁资格的;
(二)租赁期内出现单位迁出开发区或者倒闭、破产、歇业等情况的;
(三)单位擅自变更承租人或未按时缴纳房租等费用的;
(四)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或单位主动提出退租的;
(五)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者房屋结构的;
(六)损坏承租房屋,未在产权单位要求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七)承租方已购买住房等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或者单位违反其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 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创业公寓运行情况的监督工作,不定期组织对公寓入住人员情况、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抄告各相关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创新创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原《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萧开管发〔2023〕4号)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