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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萧开党政办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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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萧山经开区级

状态:有效

机关各局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国资公司:

现将重新修订完善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为加强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开发区国有房屋出租行为,根据《萧山区区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萧财国资[2021]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所属的国有出租房屋,包括开发区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下属国有企业自有、受托管理或实际掌握控制权的出租房屋(含租入房屋和收储资产)。

第二条 开发区各下属公司是国有房屋出租工作的管理主体(以下称“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国有房屋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局承担开发区国有房屋出租的监管职责,负责指导、监督资产管理单位的日常出租管理和台账登记工作。会计结算中心承担租金收入及运营管理费用的账务处理工作。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内部审计委员会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承担纪律检查、内审监督职责。

 

第二章  出租规定

第三条 租赁期限:(一)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在30万元以下的(“以下”均不含本数,下同),租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得超过”均含本数,下同)。

(二)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在30万元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100万元以下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7年;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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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资产管理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资产价值、所处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开发区国有房屋出租原则上需按照市场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评估报告须通过萧山区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系统报开发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涉及招商引资等享受房租财政扶持政策的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返”。重大产业项目需要直接免缴租金的,需“一事一议”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再予执行。

第六条 租期超过3年的,必须设置年租金增长率,或3年后重新评估价格。

第七条 房屋租金一般按年或一次性先行收取,年租金25万元以上的,可按半年收取,资产管理单位负责按时催缴,会计结算中心分单位进行核算。

第八条 承租人应当缴纳两个月租金的押金(包含房屋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等),在租赁期满结清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后,并经检查资产未缺损的情况下,押金予以退还。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公开招租程序

(一)资产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首次招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二)资产管理单位提出公开招租方案,按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审批程序实施。公开招租方案一般应当包括出租资产的目的、用途、资产明细、出租期限、租金底价、租赁保证金等。

(三)资产管理单位应根据资产租金的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相似的租赁市场价格以及租金参考价等,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和年租金增长率。

(四)公开招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方式。一个批次标的物价格之和在30万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单位在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租;一个批次标的物价格之和在30万元以上的,资产管理单位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同一资产不得为规避租金底价、租期等进行拆分。

(五)公开招租应当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省、市、区报刊等各类媒体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其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企业名称、出租资产的详细情况、租赁期限、竞租人条件、用途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竞租地点、竞价方式、交租方式及其他附加条件等。

(六)对于首次公开招租时因无人报名等原因导致未能成交的,经开发区财政局审批同意,最高可降低租金底价的10%重新进行公开招租。租金底价按上述程序降至原租金底价的90%以后,仍未能成交的招租资产,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可以按原租金底价的90%进行邀请招租。

(七)房屋出租期满后原则上须重新拍租,资产管理单位应于租赁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公开招租方案。原承租方享有同等价格优先权。原承租方提出续租的,资产管理单位应综合考虑其履约评价情况、市场环境、业态规划等因素,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拟续租资产的租金重新进行评估,重新制定续租方案上报管委会分管委领导审批。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价格应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和上一轮最后一年的租金价格,续租一轮后不再予以续租。

第十条 协议出租程序

(一)因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需要定向租赁的,由业务局室根据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产业导向、产出绩效、财政贡献等,结合招商引资相关工作方案,提出面积、租金、出租期限等意见经双招双引联席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单位与承租户签订出租合同。

(二)特殊需要或用途,下列情形需协议出租的国有房屋,由资产管理单位根据情况提出出租初步意见报开发区财政局,经国资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资产管理单位与承租方签订房屋出租合同:

1、将房屋出租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区管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

2、租期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3、原承租户中途退租后,资产管理单位可以对意向客户按照不低于原成交价格以及不超出原租赁期限,重新签订租约;

4、其它协议租赁行为。

(三)房屋租赁到期后仍需协议对外租赁的,资产管理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时,资产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规范的房屋出租合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单位作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明确具体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健全完善资产档案管理,按照“一房一档”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台账,规范资产出租行为。加强资产出租信息化管理,及时将房产信息、评估报告、决策依据、出租情况、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等信息及时录入萧山区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系统,做好动态信息更新及数据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单位应加强租金收入的管理,要明确职责落实租金收缴责任,对拖欠租金要及时催收,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避免国有资产损失。租赁期满或承租人提前退租的,应及时将租赁房产收回。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政策支持等特殊情况,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具体减免条件的,资产管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做好租金减免工作。因政府需要提前收回的,承租企业应予配合,并按相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单位负责监督承租方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造。如需对房屋内部进行改造的,应经规划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和财政局同意后,方可通知承租方实施并自行承担费用。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设施维护、治安维稳和安全检查等责任。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单位应加强房屋租赁项目水电费代收代缴管理,制定水电费代收代缴实施细则,指派专人进行定期抄表和确认,并向承租单位发送缴纳水电费通知单,承租单位应在约定期限内以银行转账形式及时足额缴纳水电费。水电费收取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水电成本价格的110%。如多次催缴后,承租单位仍未足额缴纳水电费的,各单位管理员应及时书面告知本单位负责人,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书面告知会计结算中心从其押金中抵扣拖欠费用。如不足抵扣的,资产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应必要措施。资产管理单位应根据抄表及水电费收缴情况建立台账。每月15日前,各单位管理员将上月抄表及水电费收回情况列表上报会计结算中心。

对具备过户条件的出租房产水电户,可办理临时过户,由承租单位自行缴纳水电费。承租单位腾退后,应及时将水电户再次过户收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有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纳入资产管理单位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年底资产管理单位应对房屋租赁、租金和水电费收缴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开发区国有房屋出租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会同纪监委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资产管理单位开展国有房屋出租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开发区财政局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人才公寓、蓝领公寓、以租赁为主业的专业化综合性市场(商场)等的出租行为,如有相关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萧开管发(2014)5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