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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萧开党政办发〔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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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萧山经开区级

状态:有效

机关各局室,经开国控集团、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制定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有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实施办法

 

为促进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国有机动车停车场(库)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在经开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建成(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待建、管理的土地、空置场所等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第二条  经开区内国有停车场(库)相关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库)包括社会停车场、内部停车场、配套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社会停车场,是指国有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的社会停车场和建筑工程配套建设并对外开放的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内部停车场,是指国有建筑设施内部仅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划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配套停车场,是指国有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第四条  经开区国有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经营管理工作在开发区管委会及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的,由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区国控集团)统一负责,并做好开发区管委会数字化平台(“企安心”停车场管理系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日常管理

第五条  经开区国有机动车停车场(库)由经开区国控集团直接管理或授权下属专业公司(以下简称日常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及下属单位(经开区国控集团及下属公司、小镇、农场、兵团)(以下统称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审批内部员工、维管工作人员提交的车辆申请信息并整理相关资料清单。

国有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负责审核内部教职工、医护人员、维管工作人员的车辆申请信息并整理相关资料清单。

涉及招商引资企业车辆的审批,由各招商平台自行负责。

经开区国控集团或其授权的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各单位提交的资料清单,开放相应停车场及停车泊位权限。

第六条  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停车场,统一由日常管理单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备案,具体如下:

(一)土地使用证明材料或移交协议;

(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三)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

(四)接入区统一信息平台、开通统一支付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停车场现场管理职责:

(一)在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明确停车场的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确保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卫生防疫、无障碍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指挥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发现停放车辆有被盗抢、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泊位停满后,疏散欲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

(六)收取停车费用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七)节假日期间,加强人员值班值守,对可能引起的投诉、引发的事故意外等情况,做到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并及时解决;

(八)及时预防和妥善处理台风、暴雨、暴雪等恶劣气候的安全紧急事件,做好应急措施。

(九)按要求划设消防车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对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停车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劝阻或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十)社会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

(十一)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应当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

第八条 车辆必须按规范一车一位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及指定区域内。停放在车位上车辆,车头向外依次停放,不得影响车辆通行,阻碍交通。

日常管理单位定期做好台账资料管理、数据统计、总结汇报等工作,每半年对免费车辆进行梳理通报;财务原则上每月核对结算停车管理费,在下月内支付完毕,并作为物业费季度结算支付前提条件;并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免费车辆进行抽查复核。

第九条 国有内部停车场应加强内部管理,可由日常管理单位申请,经经开区国控集团审批后转为社会停车场。

 

第三章 停车场收费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停车场应实行应收尽收。区分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停车场,建立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价格形成机制。

收费停车场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内部停车场的所有人应当与日常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管理制度与细则,并按管理制度落实停放管理工作。

配套停车场中,属地管理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维管工作人员每人可报备1台车辆免费使用泊位。学校、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内部教职工、医护人员的免费泊位。招商引进的企业向招商平台申请,经招商平台审批后,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指定停车场固定数量的免费泊位。

日常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相应制度,严格审批免费泊位数量,杜绝无关车辆免费进出停车场。日常管理单位对收取的停车费应独立建账并及时核对入账情况;每季度将停车场运营情况向经开区国控集团汇报。

第十二条  停放的车辆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车辆、维管车辆、协议车辆、月租车辆、业务车辆、临停车辆。 不同类型车辆和停车场(库)的收费办法如下:

车辆类型及其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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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及其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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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属地管理单位内部员工、学校教职工及医院医护人员如需使用免费泊位,须填写《员工车辆登记表》(附件一),为属地管理单位、学校、医院等提供服务的维管工作人员如需使用免费泊位,须填写《维管人员车辆登记表》(附件二)。以上免费泊位申请,可线上提交或线下书面登记。

第十四条  属地管理单位可在指定平台或系统开通停车券账户,并由日常管理单位统一分发和管理。

(一)属地管理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或举行重大活动需求,填写《停车券申领表》(附件3),申领人签字确认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提交至日常管理单位,经其确认后下发停车券。

(二)属地管理单位每季度须将停车券发放、使用等情况,经部门审核后上报至日常管理单位备案核实。

 

第四章  停车场拓展和调整

第十五条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日常管理单位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经开区国控集团备案。

第十六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和交警城管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并满足不同的停车时段及用途需求。

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除:

(一)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经开区国控集团要加强国有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对管理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国控集团负责解释,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员工车辆登记表.docx

维管人员车辆登记表.docx

停车券申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