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级别:萧山经开区级
状态:有效
机关各部门,各农场、直属公司:
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试行)》[萧政办发(2014) 217号]、《关于印发〈萧山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7项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萧市监(2015)127号]和《关于萧山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萧市监(2016)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开发区实际作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发文之日起,开发区进区交易中心采购的货物类中,按文件要求由政府采购验收办进行验收的项目,在招标完成后,采购人必须向区招管办进行申请,与区政府采购验收办对接,执行区文件规定的验收流程。
二、对发文之日起已经完成招标,进入实施阶段,还未竣工验收的项目,采购人需要邀请专家来帮助验收的,由采购人与区政府采购验收办对接,借用其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验收。
三、发文之日起,财政性资金采购且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和未进入区交易中心采购的货物类项目,按开发区现行施工类竣工验收制度执行。采购人需要邀请专家来帮助验收的,由采购人与区政府采购验收办对接,借用其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验收。
附件1:[萧政办发(2014)21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试行)》
附件2:[萧市监(2015)127号]《关于印发〈萧山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7项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
附件3:[萧市监(2016)168号]《关于萧山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