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级别:萧山经开区级
发文单位:萧山经开区
状态:有效
机关各局室、各兵团、经开国控集团及下属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导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好地支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产业基金规模50亿元,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局进行统筹安排。
二、投资方向
(一)重点投向
重点投向开发区内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等,聚焦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和海内外人才创业创新项目,智能汽车产业、生命健康产业、新材料产业、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智造产业等新兴产业。
(二)投资要求
所投项目应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项目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优势,能够加快形成开发区产业链集群效应。
三、基金管理
(一)设立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委会”),通过产业基金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
(二)设立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作为产业基金管委会常设机构,负责日常行政事务。
(三)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具体履行产业基金对外股权投资职责并负责产业基金具体投资和运营,按照产业基金管委会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产业基金选定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报产业基金联席会议同意后,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2.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3.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并报送产业基金联席会议决策;
4.负责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基金对接合作,配合管委会办公室做好项目立项、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报批等管理工作。
(四)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1.对拟参股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伙(股)谈判、推进合伙(投资)协议或章程等法律文本的签署、投后管理及退出等,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2.监督检查子基金投资项目、直接投资项目的情况,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为保证产业基金安全运行,原则上推荐在开发区内有分支机构且具备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参股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子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六)其他部门职责:根据各自职能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督;参与制定及修改基金管理办法,参与基金投资决策、考核评价等工作。
(七)管理费主要用于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投资管理、股权退出、日常运营等的业务支出与劳务支出。
(八)产业基金及其投资的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四、运作模式和要求
(一)产业基金分为“子基金”、“直接投资”两种模式,根据投资方向的不同,“子基金”可分为“非定向基金”和“定向基金”;根据支持政策的不同,可分为“让利性投资”和“同股同权投资”。
(二)产业基金采用联席会议制度。产业基金对于拟合作对象,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对拟合作对象及拟合作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管委会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部行业专家(按需)进行项目评审。
(三)“子基金”模式下,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必须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子基金返投(即子基金投向开发区企业的资金)要求如下:(1)对于产业基金让利性投资部分返投要求为不低于2倍,同股同权投资部分返投要求为不低于1倍,或(2)整体返投要求不低于1.5倍;原则上在投资期达到50%之前需完成返投任务的50%;返投认定及让利机制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2.子基金所有投资者均为合格投资人且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产业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4.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产业基金投资定向基金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20%;
5.子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合作方案时,原则上应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6.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退出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7.原则上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由同一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特殊目的企业除外;
8.产业基金的实缴出资不早于其他投资者。
(四)“子基金”模式下,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2.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机构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内部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4.基金管理人核心团队稳定且具备良好合作基础,拥有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3名以上;
5.投资领域明确。对设有专职招商团队或拥有产业背景、资源的专业投资机构优先合作;
6.至少有3个及以上成功投资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份(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7.管理人及其主要出资人近5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行业自律组织列为异常机构,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8.萧山区知名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原则上需为开发区内企业,每个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六)产业基金投资的非定向基金参股期限、定向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分为投资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资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对于国家、省、市、区级政府基金参投或区级及以上政府指定或明确投资的项目,经主要领导审定后可不受上述所设出资规模、出资比例和投资期限限制。
(七)对采取“让利性投资”的项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应明确让利性投资部分投资期限、退出时的执行义务人,以及年化回报收益率(应不低于签约时点的一年期LPR上浮15%)。
“让利性投资”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开发区内注册,财政级次属于开发区;
2.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和技术改造能力,企业专业性强、服务面广、带动性强且社会效益显著;
3.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有较大发展空间;
4.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5.企业承诺在获得让利性投资支持后不迁出开发区;即将迁入及规划迁入开发区的项目经认定视同区内项目给予支持,股权与工商注册地变更同时进行。
(八)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直接投资企业应每年向受托管理机构递交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和运营报告。
(九)子基金、直接投资方案经产业基金联席会议决策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应在1个月内向管委会办公室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五、退出模式
(一)“子基金”模式下,产业基金一般在参股的子基金存续期满后,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二)对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的投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约定实施退出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其中让利性投资部分需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制定退出方案并经产业基金联席会议审议决策,由产业基金公司根据联席会议纪要实施。
(三)为实现资金安全保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对于直投项目,如估值增长到投资时点的2-3倍且有机会退出,可择机转让不超过产业基金持有同股同权部分50%的股权;如估值增长到3倍及以上且有机会退出,可择机转让部分产业基金持有的股权且累计转让股权回收的资金不超过产业基金投向该项目的全部投资本金;
(四)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和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五)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六、基金的监管与激励
(一)受托管理机构接受产业基金管委会、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二)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和要将“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的情况报开发区基金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备案;“直接投资”项目方要将项目进展和财务信息报开发区基金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备案。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和要将“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的情况以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开发区基金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直接投资”项目方要将项目进展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报产业基金公司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产业基金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产业基金公司有权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受托管理机构应监督检查已投项目(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情况,每年度结束后收集并提交已投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附则
(一)严格执行促进改革创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加强产业基金风险防范的同时,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投资决策机构、管理部门、产业基金公司、受托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13日起施行,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萧经开产业基金办〔2017〕1号)、《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同股同权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萧经开产业基金办〔2017〕2号)、《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让利性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萧经开产业基金办〔2017〕3号)、《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让利性直接投资实施细则(创业类企业)(试行)》(萧经开产业基金办〔2017〕4号)、《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让利性直接投资实施细则(成长类企业)(试行)》(萧经开产业基金办〔2017〕5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签署法律文件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仍按已签署法律文件执行。前发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