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览
首页 > 政策超市 > 其他 > 浙江省级

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1〕3号
357次阅读
大病保险

级别:浙江省级

发文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状态:有效

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聚焦大病精准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筹资标准。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由每人40元提高到每人55元。

二、起付标准。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3万元调整为2.5万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1.25万元。

三、支付比例。省级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高于起付标准且低于起付标准5倍(含)部分(2.5-12.5万元),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70%;高于起付标准5倍且低于起付标准10倍(含)部分(12.5-25万元),支付比例维持70%不变;高于起付标准10倍以上部分(25万元以上),支付比例维持80%不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比例统一为80%。

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不变。

以上调整内容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5日


相关链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支付比例提至70%,医疗救助对象提至80% 浙江大病保险部分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