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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浙环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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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浙江省级

发文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状态:有效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部署,积极稳妥推动可用作原料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