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级别:浙江省级
状态:有效
《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月6日、3月3日、5月8日以书面形式征求省级有关单位、部分市、县(市、区)财政局意见,共收到修改建议61条,采纳意见39条。在此基础上,我厅结合反馈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情况见附。并于4月25日—5月7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无意见反馈。
此外,2021年4月30日上午,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会。会议就《办法》的逐个条款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参会专家充分发表了意见。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办法》整体上符合国家政策及市场规律,基金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浙江省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建议进一步完善:
一、第三条中的突破“卡脖子”技术建议修改为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二、第五条“根据国家制度”建议修改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第九条“委托金控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存在行政指定行为,不合符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规定。建议修改该条款及与其相关表述,在办法中将“金控管理公司”改为“基金管理公司”,同时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选择确定省产业基金的管理公司。
四、第十四条应修改表述,建议修改为“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自主发起设立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子基金,省产业基金对单个创新平台发起的子基金累计出资额不超过6亿元,对单个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按相关程序进行投资决策。”
五、第十六条,建议对定向基金模式相关表述进一步予以明确。
六、第十七条,限制条件应有上位法或政策规定。建议“注册资本”改“实收资本”;3个成功案例的要求应有充分依据;第4点可删除,或删除“1个成功案例需为相关领域”。
七、第十八条,建议流程中增加项目实施及投后管理环节。第8点第一句修改为“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
八、第二十四条中“股权转让”修改为“股权(份额)转让”,“股东”改为“股东(合伙人)”。
九、第二十七条“政策性项目报相应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政策性项目报相应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修改为“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十、第二十九条,应对省产业基金对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进一步明确。
十一、《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6〕93号)作为项目退出时让利的依据,建议不做废止。
十二、该办法应经公平竞争审查。
十三、第四十条建议修改为“由原提出项目推荐的省级主管部门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及退出,参照政策性项目进行管理。”
上述专家意见全部采纳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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